(轉載: http://eulertruthbible.wordpress.com/2008/04/30/%e6%b3%9b%e9%81%93%e5%be%b7%e4%b8%bb%e7%be%a9%e7%82%ba%e9%ab%94%e6%b3%95%e6%b2%bb%e7%b2%be%e7%a5%9e%e7%82%ba%e7%94%a8/)
陳冠希的事件,真是一筆豐富的社會學資源,無論怎樣寫也寫不盡當中的社會/政治/經濟/心理互動。
其中一件我留意到的是香港似乎抱着「泛道德主義為體,法治精神為用」的精神,在情感上認同泛道德主義,但行為細節就依法治精神來做。因此,一般人都認同裸 照中的女星是受害者,因為她們被無禮對待,赤身露體任人評頭品足;另外,奇拿的「俠義行為」亦被視為不道德,屬於不問自取,不禮貌地向公衆展示女星的性交 照;陳冠希首先是有婚外性行為,後來因承擔責任而令公衆對他的印象改觀;都是屬於的泛道德主義的範圍。
而法治精神對於香港人以言,是該案例的處理手法是否合乎法治的程序,以及法例是否被濫用,因此是不屬於泛道德主義管理的範圍,所以網民上街遊行抗議社會不 公義時,泛道德主義陣營連一句話都說不出。可見在泛道德主義者心中,泛道德主義和社會公義是兩碼事,泛道德主義者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道德,卻不是統治者行 為的道德,似乎和泛道德主義祖宗的儒家思想的以仁德來治國的政治理想相去甚遠。為什麼不可以用泛道德主義來分析香港統治者行為?為什麼不可以同一思想、同 一標準來看待陳冠希、他的性伴侶、香港警方、奇拿、英皇娛樂集團及上下載陳冠希性交照的網民?可見泛道德主義只是在情感上生效,在具體執行時卻和法治精神 無關,泛道德主義是不是有道德而無法治?網民是不是有法治而無道德?為什麼網民不可以以政府行為不道德號召泛道德主義者?為什麼泛道德主義不可以用法治精 神來捍衛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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