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9日 星期日

轉載:陳冠希無罪釋放?

(轉載:
http://eulertruthbible.wordpress.com/2008/03/09/%e9%99%b3%e5%86%a0%e5%b8%8c%e7%84%a1%e7%bd%aa%e9%87%8b%e6%94%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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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裸照門發展到今天,已經是尾 聲,我以為不會有什麼合邏緝及乎合司法公義的結果,而他在「有律師在場下和警方充份合作」下,亦不可能會被查出涉及任何刑事罪行。事關香港警方犯了重大策 略錯誤,相片最主要的源頭陳冠希,警方想也不想就在事件發生後讓他離開香港達一個月,而他又不是不知道香港網民群情洶湧,為他度身訂做各種罪名。任何有一 點智力及法律常識的人都不可能不着手毀滅或修改證據,而誰能證明在一個月內這些證據未曾受或敵或友的修改?警方在一個月後才收集的證據,在法庭上任何一個 律師都可以此來挑戰。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下,根本是什麼控罪都不可能告入。否則,整個司法制度就失去公信力,不再以證據來論罪,和泛道德主義公審無分 別!
所以整件事不能全怪陳冠希,任何人在覺得可能犯事/惹公憤後,逃跑是人之常情,而他能否離境的決定權亦在警方,警方可以荒謬到不理主角,只針對配角,看到 發佈裸照是犯法卻看不到陳冠希可能犯的罪行,是只針對罪行本身不理整個犯罪事件的前因後果,執法是為法律服務而不是為授權法律者–市民而服務。如果警方不 許他出境,無論陳冠希是否罪成,他至少有一個還自己清白的機會,用合乎邏緝/法理的方法去挽回自己的聲譽。之後信不信由你,但現在因警方的誤判,他在可能 犯罪後一個月才回來,在公衆的泛道德主義邏緝中:你沒犯事怎會去逃?逃完一個月再帶律師回來自首,有誰會相信你真是清白的?因為警方的決定,現在他黃河水 也洗不清他的嫌疑,我們可以單信他的人格而不理在邏緝上無意義的證據嗎?
陳冠希是警方錯誤的犧牲品,執法者亂法,社會不會有人得益。警方愈幫愈忙,結果一局棋全民都是輸家。警方是在去政治化的畸形思維出了畸形的結果,實屬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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