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2日 星期三

轉載:到底陳冠希事件中誰做錯了?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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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事件發生,不論是基督右派明光社為首的泛道德派,或自由派/左派/人類主義者,都不約而同指責事件中有人做錯。而一向不深究內容的傳媒,就壟統稱為人人皆錯,我在這裏且看他們如何錯。

1. 陳冠希:明星裸照門的始作俑者,依泛道德主義者來說,在有未婚妻時和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已經是不道德,何妨把這過程拍攝下來慢慢欣賞;為防下一代的思想受到「污染」,不惜一切去阻止相片在網上流通反而是合乎道德。
相反,以後者的角度,和任何自願的異性性交本身不違反道德,把過程拍下來亦無不何。只是他不小心處理他和其他人的私隱才有問題,因此間接傷害了其他人。相 反,他為了阻止明星裸照在網上流通,所用的方法和手段已直接傷害了網民的資訊自由,做成白色恐佈。再者,他以版權阻止不利自己資訊在網上流通的先例一開, 其他明星亦可以用類似理由禁制任何不利自己資訊在網上或傳媒公佈。(自己的名字當然有版權!)
以此來論,從哪一個角度來看,陳冠希都是不道德。

2. 陳冠希的各性伴侶:以泛道德主義來說,在有未婚妻時和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已經是不道德,何妨留這些相片和片段,更有可能傷害各人的婚姻和前途。
只要是你情我願,性交自拍,由後者的角度來看,有何不可?只是這套理由不可以由阿嬌來用,她一向站穩泛道德主義/基督右派的立場,因此她從任何角度去看都是錯。

3. 香港警方雷厲風行,以非常手段,先斬後奏,對於泛道德主義者,是為非常合理,因為要防止香港的道德受到衝激(特別是一定「無腦」的青少年)。治亂世,用重 典!法治不法治不及社會整體利益重要,因此警方臨時釋法的目的是合乎道德,只可惜是警方舉棋不定,破壞了警方的權威,做成長遠的傷害;所以警方只是在手段 上有所不足。
由後者來看,因為警方繞過了正常的程序:先由淫審處判級,通知影視處,再通知互聯網供應商;因此是無可置疑地破壞法治,掣做白色恐佈,用近乎恐嚇的手段來對付疑犯。不單手段是不道德,目的亦是不道德。

4. 基督右派/泛道德主義者,他們是比陳冠希的錯的前因,如果不是他們騎劫了社會價值觀,陳義過高,不切實際,不由自由派的價值觀來平衡一下,陳冠希及一衆性 伴侶不用扮無情無慾的聖人,把道德變成虛偽;泛道德主義就不會被自由派一舖掃地出門,在年青人心目中幾乎完全破產。泛道德主義者良好的動機可以捕償這個後 果嗎?

5. 以泛道德主義者來說,任何有份上載/下載/發佈不雅相的網民,等如是有份參與陳冠希的不道德行為,但私隱不私隱卻不是在泛道德主義的框架內,如果不是為了 教育下一代這是不道德的行為而臨時「犧牲」一下自己的道德,反而是純為樂趣而為,更是不道德中的不道德。但是,陳冠希的聲譽受損,他們不是主因是副因,反 而有陳冠希有誘人犯罪之嫌,因此純以道德而論,陳冠希不能向他們為自己的錯負責而索償;
由自由派的角度而論,純以私隱來論,陳冠希做的是不論是道德不道德,任何有份上載/下載/發佈不雅相的網民,都是不道德;但是,如果沒有泛道德主義者視婚 外性為不道德之事,則公開陳冠希及他的性伴的相片又何來不雅?又何來不道德?公開一些無傷大雅的相片又如何傷害得了他們?

6. 傳媒,即使從泛道德主義者來說,如實地報導明星中的不道德事也可以說成是為了正社會風氣,警戒下一代而為;目的是使下一代不會被這些假道學的外表欺騙,被 騙去感情、金錢甚至貞操。但是泛道德主義的一大困難是要肯定傳媒的動機是正確,不含為了自身利益的成份,誰可以肯定它的動機?另一個可爭辯的地方是它的報 導手法問題,到底怎樣才是只含教育成份、不誇張、不過份喧染的報導?就算它的結果有副作用,但出發點是為教訓讀者不道德行為的後果,不算是以功捕過嗎?
從自由派的角度而言,傳媒是為了市民的知情權而報導事實,而事件不單牽涉幾個明星床上的私隱,更涉及重大的公衆利益,包括互聯網的資訊自由、香港的審查機制、法律的公平性、警方執法標準等。因此沒有任何人的私隱可以比整個社會的重要,所以不能說傳媒不道德。

7. 娛樂集團,無論以泛道德主義角度,或自由派的角度而言,用說謊來否定事實,就是不道德,而它一直以來用藝人純情的的形象來欺騙觀衆,謀取利益;再用不道德的手段來否定藝人不道德的事實,甚至意圖以法律手段來阻止網民/傳媒得悉,口才再好都不能這樣的行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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