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現在香港人喜歡用「搞事」而不是「做事」來表達有人要做一件事的意思。
以前做事和搞事的用法有明顯的分野,做事是指嚴簫正正式式的做社會道德所接受的事,而搞事一詞一般是帶有貶意的,例如我出來社會做事泛指受薪工作的人.搞 事是指在社會上破壞公衆道德(如「搞野」即做愛),製做不穩定的人。當然,「受人錢財,替人消禍」是走了做事定義的灰色地帶。現在兩者的分野不清,正正代 表在香港人的集體潛意識中行為再沒有任何公共道德標準,因為自97年中共國接管香港以後,新來的統治者因六四天安門大屠殺以來一直道德認受性低落,而在泛 道德主義的文化中,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政府才可以判斷另一個人的道德操守,故此中共亦一直逃避做任何道德判斷者,只是強調經濟,所以香港人覺得做任何事其 實和搞事的分別不大。亦即代表在香港心目中,97後的香港是一個是非不分的地方,一切只視乎事情的結果和當時的政治需要,例如北京要打壓泛民主派,所他們 做任何事都是搞事;相反,和北京關係較好的民建聯,就算是公然搞事亦是在做事,例如同樣是佔領輕鐵軌抗議輕鐵加價,前者是搞事而後者是做事,輕鐵公司亦只 追究搞事者的責任。同一件事,公然有兩套不同的標準,因此香港97年以後,美其名日多元價值,實則是沒有價值可言,因為統治者只講政治不講道德,香港人亦 因此欣然接受中共的道德標準,做搞不分。
更深一層的意思是,為什麼97年前是先假定人在做事,後來有證據才說別人在搞事,而97年後是先假定人在搞事,後來有證據才說別人在做事呢?因為97年前 的英國法制是無罪推定,除了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都是合法;而在97年後香港回歸泛道德主義,中國文化是有罪推定,除了應做的事以外的事都是不道德的事。因此 任人都是做錯,除了當該件事的後果被證明是好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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