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4日 星期二

轉載:陳冠希損失了什麼?

(轉載:
http://eulertruthbible.wordpress.com/2008/03/04/%e9%99%b3%e5%86%a0%e5%b8%8c%e6%90%8d%e5%a4%b1%e4%ba%86%e4%bb%80%e9%b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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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在記者會表明,會用版權法追討他的一切名譽損失,上次我已談及其中的邏緝及法律問題,今次我提一提他可以追討什麼損失?
表面上,有網民發佈他的不雅照片, 而他名譽又有損失好像是很直接,但控方必須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 1. 網民在知情的情況發佈他的不雅照片,而不是被電腦病毒操控而不自覺,當然,必然涉一大堆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及可信性問題; 2.網民發佈他的不雅照片和他的名譽受損兩者有因果關係; 3.他本身的名譽因此而更加受損。細心觀察,世上沒有理所當然的事。
其實最令他的名譽受損是元凶是各大報紙雜誌連續二十一天的新聞轟炸,如果說九成人是由這渠道得知他的不雅相片亦 屬合理可信,怎可以一口咬定網絡才是元凶呢?但他雖然富甲一方,又和北京有交情,卻不敢控告同樣是財雄勢大的媒體集團。再者,媒體有難必定祭起新聞自由、 公民知情權及民意三面大旗。它們大可以說:如果此例一開,則各藝人紛紛可以用私隱及版權為借口,向不利自己形象的報道索償,連報道娛樂圈消息的自由都消 失!因此,香港的網民才有幸遇到陳先生的「厚愛」!
但是,既然最主要的傷害是由各大報紙傳媒進行,陳先生的聲譽因此而嚴重受損,他和相片中各女星現在還有什麼名譽可以捍護?如何證明在有法律顧問撐腰的報紙 傳媒舖天蓋地的報道後,請不起律師的單一網民再發佈的不雅相令他傷上加傷呢?總不可以說報紙的威力不及互聯網吧?有沒有任何有公信力的研究結果證明單一網 民發佈的不雅相令他傷上加傷呢?
陳先生,有錢的人可以控告任何人,但錢卻不可歪曲常理,與其白白送錢給律師,不如留下來自己好好享受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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