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8日 星期二

轉載:從陳冠希案去再思考版權法

(轉載:
http://eulertruthbible.wordpress.com/2008/03/18/%e5%be%9e%e9%99%b3%e5%86%a0%e5%b8%8c%e6%a1%88%e5%8e%bb%e5%86%8d%e6%80%9d%e8%80%83%e7%89%88%e6%ac%8a%e6%b3%95/)

如果不是陳冠希一案,版權法和知識產權的慨念問題,在香港恐怕一百年也不會有人提起。
版權法和知識產權的法例的原意是:假設只要保護原創人的權利若干年,即剝削一般人的知情權若干年,以確保原創者可以由此賺取一定的利潤。因為收入有國家公器的保障,所以原創者會因此有強烈動機來生產受版權法和知識產權的產品,社會整體因此而得益。
問題當然是這個假設是否合乎事實:即版權法和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者的心理學,以及在法例操作的實際過達不達到法例的原意呢?是不是所有喜歡寫文章的人都會 因為他/她寫的文章可以有機會去賺錢,所以更努力去寫文章?貝多芬是不是因為作曲可以賺錢就作曲?愛迪生因為發明有專利保障才去發明呢?另外,是不是所有 受歡迎歌曲的作曲作詞人都收入豐厚?是不是所有在全港最高收視率的無線電視台為最受歡迎節目的編劇都因此而富有?是不是所有在全港最受歡迎電影的編劇都因 此而富有?由此可見,一是法例在本質未必有作用,另外是法例在實質執行時未必達到法例理論上想達到的效果。
拿陳冠希一案來說,他根本不想發表這些相片,法例為什麼要去保障他不雅物品的版權呢?難道香港社會因他的相片而整體得益,所以要豉勵他更努力去為我們拍更 類似的相片?剝削一般人對相片的知情權是如何傷害了陳冠希的商業利益呢?我不見香港政府如南韓政府去盡力改善創意工業的發展,想辨法令香港的文化產品風行 世界,卻用盡心機去維護一個富家子有傷風化的知識產權!荒天下之大謬!
再想深一層,其實知識產權及版權是借用了實物經濟的「物以罕為貴」的公式來思考,但是一般物理實物生產及複製都要不低的成本,受知識產權及版權保障的產物 生產成本說不定,作一流傳萬世的故事可能只是某人一杯雪糕,花重金禮騁的重頭劇卻可能叫好不叫座;此外,受知識產權及版權保障的產物在本質是一個念頭,如 何去保護一個思想呢?如何去確保世上其他人都不可以同時有同一個思法呢?而且複製一個受知識產權及版權保障的產物卻是十分便宜,因此不會「物以罕為貴」。 而且兩者的市場性質亦不同,戲可以百看不厭,但就算再富人的人都不會買一百部一模一樣的電腦吧?再拿陳冠希來做例子,到底他的不雅相片的「市場價值」是隨 着產品的氾濫而增加,還是「物以罕為貴」?他是如何計算他的「經濟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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