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3日 星期日

法律原教旨主義一例:未成年少女性交

我曾提及香港人有一種法律原教旨主義的趨勢,習慣以字面去解釋,而完全忽略了訂立該法例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和訂立該法例的原意和背後的假設,正因為 法律始終不可以純綷以字典的定義來作非黑即白的機械性判斷,因此我們需要有法官、律師和陪審團來決定每一條法例應如何應用在每一件案件上,最後還是以人的 判斷為依歸。法官要做的,是盡量在各案件的獨特案例中保持法律系統的邏緝完整性,同時亦不得不考慮該判例對社會的影響。
愚見以為,一條常被濫用的香港法例就是和未成年少女性交,即男方和超過12歲但未滿16歲的女性性交即屬犯法,不管對方是自願與否。該法例訂立的目的是防 止入世未深的少女被成年男性剝削,因為當時香港社會較保守,一般未成年少女的性知識較少,易被入世已深的成年人欺騙,而且社會普遍歧視有性經驗的少女,因 此做成心靈上的創傷。
但是,在資訊爆炸的現代香港社會,說一般未成年少女的性知識較少的說法已經難以置信,而社會亦比以前抱更開放的態度面對有性經驗的少女,依據一些社工的說 法,現在大部份的少女在中一、二時已經開始拍拖,而拍拖本意就是滿足雙方的生理及心理需要,拖手在廣義上其實是性交的前奏,不少男女在拖手已有性興奮的感 覺,亦自然產生和對方性交的期待,因此順理成章在一、兩個月內性交。兩情相悅到底是不是如法律時所說會傷害一對熱戀的男女?是不是只准他們滿足心理需要, 產生對性的期待卻不准他們再進一步,才是對他們的生理、心理發展最好?人所以有青春期,就是為了令他們在該段時間內結婚及繁殖下一代,這是人類演化近萬年 的結果,不是短短的現代文明可以改變。你又不可以改變人的生理周期,既推遲可以合法結婚的時間,卻又不准兩個血氣方剛的人的性慾得到宣洩,社會是不是在集 體剝削少男少女的性權利?
凡是女性在十六歲以前,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和任何年紀的男性性交,她的性需要只可以由自慰去解決,自慰當然是不及性交有效的解決辨法,香港社會是不是 打算逼瘋我們的下一代?是不是一句法例不准,少男少女的性需要就不再存在呢?香港社會是不是在用法例去傷害我們下一代的成長呢?
更荒謬的是,不少類似案件男方都被判去接受感化,反省他自己的過錯,他錯在什麼地方?他傷害了什麼人?是因為他的行為而直接傷害其他人,抑或是無知的社會 制度借他的行為來做籍口傷害他?輔導,輔導什麼呢?是不是輔導他這是個成年人掌握法制大權的社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定要絕對服從成年人的規則,不要去思 考,只要服從?是不是輔導他「權力就是真理」?是不是輔導他要陽奉陰違,如不少成年人般做偽君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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