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6日 星期日

香港社會的深層問題

香港社會素來以英國為藍本,政府的權威建立在香港人信任及接受英國的制度上。但是,因為彭定康在97年前鑽基本法空子,擴闊了功能組別選民的定義,因為他 看準了香港人的心理弱點,一但享受了民主的甜頭後,一但被充權後;再從他/她手中從回已擴的權利會令被奪回權利的人很痛苦。所以中共是可以成立臨時立法 會,但其認受性就遠不如「回歸」前的立法會(被謔稱為「臨時垃圾會」),而且其成立過程在法理邏緝上留了一個大洞,而後來的居港權事件,香港政府為達把中 共國人拒諸門外的目的,不惜破壞法治,繳請人大用釋法的方式去竄改法例。結果,1997年7月1日第一日,香港人習以為常的兩條統治的合理性支柱:司法、 立法立刻出了裂痕,香港特區政府給香港人的第一印象是不守法紀,於是香港人便用法律為武器去挑戰它的權威。後來中共食髓知味,以為香港人懦弱,二次再度因 政治需要修改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合法性之支持:司法再度受損,它的權威不斷被削弱,只能以民綷主義治港,直至一天它崩漬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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